厦保监发〔2012〕43号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项管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厦门保监局制定了《厦门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规程》(以下简称《实施规程》)。现将《实施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统一归口由厦门保监局法制处负责,保险兼业代理类除外(由厦门保监局中介处负责)。
二、各保险机构报告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时,应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其中电子版应当采用PDF格式,确保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一致,并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保险许可证遗失或毁损需公告的,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信息披露的通知》(厦保监办发[2010]21号)要求予以公告。
四、各保险机构应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的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报送我局,今后若发生人员变动,应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
五、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实施规程》要求,做好相关事项的报告,若发生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等情况,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联系人:王涛 0592-8122297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厦门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
实施规程
一、本规程中的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是指不属于《厦门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列明的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向厦门保监局备案、报告或者涉及保险许可证管理的行政管理类事项。
二、本规程中的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遵循以下处理程序:
(一)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厦门保监局应当告知报告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报告事项有异议的,厦门保监局可要求报告机构予以说明、整改或退回。
(二)报告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厦门保监局自形成处理意见后十日内将保险许可证送达报告人。
三、报告人提交的材料应使用中文,如果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报告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报告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保险公司未按本规程报告相关事项的,厦门保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本规程中的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厦门保监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厦门保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七、本规程由厦门保监局负责解释。
厦门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一、保险公司
项目 |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报告…………………………1 |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报告……………………2 |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3 |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4 |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5 |
6、财产保险费率备案报告……………………………………7 |
7、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报告……………………8 |
二、保险中介机构
项目 |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9 |
2、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11 |
3、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13 |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15 |
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16 |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报告………………17 |
三、其他事项
项目 |
1、保险许可证重新申领报告………………………………18 |
2、保险许可证期满换发核准………………………………19 |
一、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告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变更原因说明;
3、变更名称系因总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文件;
4、因上级机构层级发生变化的,需提交中国保监会或相关保监局关于其上级机构层级变更的批复文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自名称变更发生起15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
2、自名称变更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告人:省级分公司或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调整业务范围原因说明;
3、总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批复或授权文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经保险公司上级机构授权,下级机构方可变更业务范围;
2、自变更发生起15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
3、批准变更的,应及时向厦门保监局申请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报告人:省级分公司或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3、任命文件;
4、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5、身份证、学历证书、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报告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任命临时负责人原因说明;
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4、任命文件;
5、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6、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2)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2、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
3、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与标准参照同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报告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3、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还应同时报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险监管部门关于该高管人员的最近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报告人:省级分公司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3、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
4、总公司对省级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调整后的费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10日内报告厦门保监局。
(七)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4、《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报告人:省级分公司或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电话销售专用呼出号码公示材料;
3、电话营销管理制度;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材料应报中国保监会及厦门保监局备案。
2、在厦门地区销售的电销产品获准使用后10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报告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名称的,还应报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7、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8、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厦门保监局;
2、涉及到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保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二)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报告人:保险经纪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名称的,还应报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7、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8、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厦门保监局;
2、涉及到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保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3、《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报告人:保险公估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名称的,还应报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7、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8、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9、分立、合并的,还应报送分立、合并方案;因分立、合并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因分立、合并解散的,需向厦门保监局缴回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10、解散的,还应报送解散申请书、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厦门保监局;
2、涉及到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保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报告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临时负责人任命文件;
4、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5、《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历、资格证书不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提供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厦门保监局;
2、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与标准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报告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3、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还应同时报送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险监管部门关于该高管人员的最近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告人:受委托的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除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外)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4、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地址的需提供新营业场所的照片影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和营业场所变更,应在三个月内由受委托的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代为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保险许可证重新申领报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告人: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保险许可证遗失、毁损而要求换发许可证的,需说明遗失、毁损情况,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保险许可证遗失而要求换发许可证的,需提交刊载声明原许可证作废的报纸复印件;
3、保险许可证完全毁损而要求换发许可证的,需提交刊载声明原许可证作废的报纸复印件,保险许可证部分毁损的,需提交已毁损的原许可证原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许可证遗失或完全毁损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并进行公告;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遗失或完全毁损的,应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除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外)代为申请补发,并进行公告。
(二)保险许可证期满换发核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受委托的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除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外)
申请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换发需提交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5、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8、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需提交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需提交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批量申请换发的,应提供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的清单;2、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3、保险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表;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6、最近三年保险代理业务佣金税务发票复印件;7、最近三年的保险代理业务台帐;8、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凭证;9、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的函;10、许可证原件。
金融机构、邮政兼业代理机构不需要提供6、7、8、9的材料。
审查期限:
厦门保监局在原许可证期满日前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及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申请办理换证事宜,并及时公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委托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换证事宜,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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