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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保险公司电话销售渠道禁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3-21 分享到:

  厦保监发〔2012〕40号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保险电话销售管理,确保电话销售渠道禁拨系统顺利运行,杜绝“电销扰民”现象,我局制定了《厦门保险公司电话销售渠道禁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陈恺


  联系电话:8122376


  电子邮箱:kai_chen@circ.gov.cn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厦门保险公司电话销售渠道禁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电话销售渠道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电销扰民”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电话销售渠道,暂不包含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电话销售渠道。


  第三条 厦门保监局依法对电话销售渠道禁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禁拨电话号码数据(以下简称数据)管理、用户管理、权限分配、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系统管理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技术供应商的管理,对技术供应商系统的维护流程、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系统管理制度,由公司分管电销的总经理室成员负责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责任。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数据管理员,负责数据的上传和下载工作。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正式发文向行业协会报备系统管理制度、责任部门、数据管理员、数据管理员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内容。如数据管理员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电销业务的管理,对保险中介机构电销业务数据管理、数据报送流程和数据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来源分为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中介机构在电销业务开展中生成数据、客户通过行业协会网站自主注册的数据和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的数据。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周四下午16:00之前登录系统,上传保险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电话销售系统中的数据,数据期间为上一个自然周周三零点至当周周三零点之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周四接收系统发送的数据,并及时将数据导入电销系统,确保禁拨数据在下一个自然周周一零点后无法呼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用户登录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保管用户口令工作人员和保管登录验证手机的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厦门保监局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对保险公司系统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系统投诉案件,保险公司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明确答复,若查实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接受客户关于系统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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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劻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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